中宏網北京7月20日電(記者王鏡榕)近日,國務院辦公廳頒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jiān)管機制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7月18日下午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副主任連維良在國新辦政策吹風會上強調,它是我國"信用建設新的頂層設計",并對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jiān)管機制的重點內容做了七個方面解讀。
日前,中宏觀察家、首都師范大學信用立法與信用評估研究中心石新中主任就相關議題接受了本網專訪。
誠信缺失成為制約發(fā)展的瓶頸
中宏網記者:您認為《指導意見》和連維良副主任的有關講話對當前形勢下正確認識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緊迫性和重大意義有何深刻啟示?
石新中:剛剛頒布的《指導意見》首次系統(tǒng)地對我國如何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jiān)管體制提出了具體的意見,并就如何構建社會信用體系提出了諸多創(chuàng)新性的見解,正如連維良副主任所說,它是我國"信用建設新的頂層設計"。它將會有力地推動我國的信用體系建設,同時它也將在推進我國國家治理體系及治理能力現代化方面具有重大意義。
連維良副主任談到"失信代價過低、懲罰過輕、傳播少是目前失信問題高發(fā)、頻發(fā)、復發(fā)的重要原因。"當前我國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直接原因就是一段時間以來我國社會各領域、多層次誠信缺失嚴重。在一定意義上說,誠信缺失已成為制約我國社會經濟發(fā)展的瓶頸。古今中外,人類社會都依靠兩個機制保障社會成員的誠實守信: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的對失信行為的懲戒;依靠信用信息的傳遞機制由全社會各主體(包括政府和社會其他主體)對失信者的制約。正如連維良副主任所說,我國目前在誠信保障的第一種機制上存在懲戒力度不足的問題;同時,在整體上來說尚缺乏第二種機制的制約。這是我國目前誠信缺失的根本原因。為重建中國社會的信任秩序,我們就需要在上述兩個機制方面同時著力:一方面加大對失信者的懲戒力度;一方面通過構建社會信用體系,利用信用信息的傳遞機制由全社會各類主體對失信者進行制約。這將是未來我國《信用法》的重大使命。
推動兩類企業(yè)財務信息公開
中宏網記者: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等13部門近日發(fā)布了《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信用體系建設在市場主體退出預警以及關聯(lián)方權益保障等方面也提出明確要求。聯(lián)系《指導意見》精神,您怎么解讀當前形勢下企業(yè)信用信息公開制度的新探索?
石新中:眾所周知,企業(yè)的財務信息是反映企業(yè)信用狀況的核心信息,它是交易對方最為關切的信用信息。但現行的《企業(yè)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并沒有強制要求企業(yè)披露其財務信息?!陡母锓桨浮吩?quot;強化企業(yè)信息披露義務"時要求"公眾公司應依法向公眾披露財務和經營信息"。這里提到的公眾公司一般是指上市公司,但實際上上市公司向公眾披露財務和經營信息是《證券法》等相關法律對其要求的基本義務。因此,這里的"公眾公司"應當做更寬泛的解釋。我認為一定規(guī)模以上,涉及多數人利益的公司都可以稱之為公眾公司。因此,在未來的《信用法》中關于企業(yè)財務信息的公開,應對兩類不同性質的主體分別進行規(guī)定:一定規(guī)模以上、涉及多數人利益的公眾公司應像《改革方案》所要求的那樣必須公開其相關財務信息和經營信息;規(guī)模較小的非公眾公司可由企業(yè)自主決定是否向社會公開(原則上是鼓勵公開)。
另外,《改革方案》要求"建立企業(yè)債務風險監(jiān)測預警機制","加強對一定債務規(guī)模以上企業(yè)債務風險的監(jiān)測,加快一定債務規(guī)模以上企業(yè)的負債、擔保、涉訴等信息在一定范圍內依法公開和部門間共享"。該條意見對我國的企業(yè)信用信息公開具有重要意義。根據現行的《商業(yè)銀行法》等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商業(yè)銀行應對儲戶的存款信息保密,但對儲戶(含個人與企業(yè))的貸款信息是否保密則沒有規(guī)定。根據《改革方案》的該項規(guī)定,我們應該學習借鑒歐洲相關國家的經驗,探索制定相關制度,要求商業(yè)銀行對一定債務規(guī)模以上企業(yè)的負債信息、擔保信息進行公開,要求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fā)現企業(yè)涉及一定債務規(guī)模情形時,應把其涉訴信息及時公開。這將有效地降低該類企業(yè)給市場帶來的信用風險。
描畫更符合實際的"信用畫像"
中宏網記者:在信用信息歸集方面,您認為有那些值得關注的新進展?
石新中:這里著重談談信用信息歸集的全面性。我們知道,只有充分、完整的信用信息才能準確地反映市場主體的信用狀況?!吨笇б庖姟芬?quot;全面建立市場主體信用記錄"。應"根據權責清單建立信用信息采集目錄,在辦理注冊登記、資質審核、日常監(jiān)管、公共服務等過程中,及時、準確、全面記錄市場主體信用行為,特別是將失信記錄建檔留痕,做到可查可核可溯。"在信用信息的歸集渠道方面,《指導意見》提出要"有效整合公共信用信息、市場信用信息、投訴舉報信息和互聯(lián)網及第三方相關信息",同時規(guī)定"鼓勵相關部門與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在信用記錄歸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大數據分析、信用風險預警、失信案例核查、失信行為跟蹤監(jiān)測等方面開展合作。"這些規(guī)定具有重大創(chuàng)新意義。
除了各級各類政府部門在公共管理過程中掌握的信用信息外,還有大量的信用信息被信用服務機構、消費者、互聯(lián)網平臺等掌握。這里需要提及的是,實踐中還有一種類似"北京市社會公信建設促進會"的特殊主體,這類主體具有合格的律師團隊,能夠就近便利地接受社會公眾的失信行為舉報,并把經其調查屬實的失信信息在其平臺曝光。他們采集的信用信息彌補了公共機構不能采集某些信用信息的缺陷?!吨笇б庖姟愤€提到要"推動在司法裁判和執(zhí)行活動中應當公開的失信被執(zhí)行人、虛假訴訟失信人相關信息通過適當渠道公開,做到'應公開、盡公開'"。《指導意見》同時規(guī)定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自愿注冊機制。鼓勵市場主體在"信用中國"網站或其他渠道上自愿注冊資質證照、市場經營、合同履約、社會公益等信用信息,并對信息真實性公開作出信用承諾,授權網站對相關信息進行整合、共享與應用。經驗證的自愿注冊信息可作為開展信用評價和生成信用報告的重要依據。"可見,我們應把社會上各類主體所掌握的信用信息"應歸盡歸",只有這樣才能為市場主體畫出更符合其實際的"信用畫像"。
汲取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經驗
中宏網記者:信用獎懲制度方面,有那些值得關注的新探索、新進展?
石新中:針對實踐中部分地方因一般失信或輕微失信行為而受到聯(lián)合懲戒引起的爭議,《指導意見》明確提出要"健全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認定機制",要求有關部門應"按程序將涉及性質惡劣、情節(jié)嚴重、社會危害較大的違法失信行為的市場主體納入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名單"。信用獎懲機制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關鍵環(huán)節(jié)。何種行為應被認定為失信行為,不同國家、不同文化背景的人認識不一。《指導意見》要求有關部門"制定管理辦法要充分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出臺的標準及其具體認定程序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對存在失信行為但嚴重程度尚未達到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認定標準的市場主體,可實施與其失信程度相對應的嚴格監(jiān)管措施。"《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體現一個明確的原則,即應根據失信主體主觀惡意程度的不同和其造成社會危害程度的區(qū)別施以不同的懲戒措施。我們認為在對失信行為進行懲戒時應遵循兩個原則:相當性和相關性。所謂相關性,是指在對失信行為制約時,應首先判斷該類失信行為屬于哪類性質,相關部門應只在這一方面對其進行制裁。如,若當事人僅僅是在經濟領域失信,那么就只對其在經濟領域進行限制;如果失信行為反映的是其品德問題,那么對其限制就應是多方面的。所謂相當性,是指應根據當事人的主觀惡意程度和失信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程度來決定懲戒的力度。
據此,《指導意見》提出對"食品藥品、生態(tài)環(huán)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養(yǎng)老托幼、城市運行安全等與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直接相關領域"的違法行為應"實施嚴格監(jiān)管,加大懲戒力度。"其中"對拒不履行司法裁判或行政處罰決定、屢犯不改、造成重大損失的市場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堅決依法依規(guī)在一定期限內實施市場和行業(yè)禁入措施,直至永遠逐出市場。"根據這一指導思想,我們認為未來的《信用法》可以借鑒美國《公平信用報告法》的相關規(guī)定,對不同類別的失信行為規(guī)定不同的信息保存期限。如對《指導意見》提到的某些特別嚴重失信行為就應規(guī)定其失信信息長期保存,并終身不得信用修復;對嚴重失信行為、一般失信行為和輕微失信行為也應分別規(guī)定不同的信息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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